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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律事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实施流程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之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项目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提出征收房屋申请。
项目单位须出具市发改、市国土资源、市城市规划部门依据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所分别出具的相关意见,其中含计划征收房屋范围红线图。
二、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该项目符合国务院条例第八项要求,应上报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直相关单位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作分户、汇总表。
三、根据以上调查所掌握情况,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建设、国土、规划、住房保障、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认证和处理,并出具认定和处理意见。
四、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上调查情况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预评估报告,匡算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并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五、区(县)征收部门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区(县)政府立即组织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房屋征收范围进行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同时应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研讨决定。
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对以上公布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梳理,对合理的部分应予采纳,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及时报本级政府,有本级政府予以公布。
注:因旧城区改造需征收房屋的,多数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方案。
七、区(县)政府在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对资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监督。
八、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九、在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协商、多数决定和随机选定等方式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规划区域内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并向每户被征收人出具其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当地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屋征收活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签订协议。被征收人在获得补偿后,应当在协议约定和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一、在约定期限内打不成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区(县)政府依照《条例》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有不搬迁的,有区(县)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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