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那么大,旅游遇上不良导游怎么办 | 律师眼+有奖小调查
原创 2015-05-14 张博 南方周末民生23度
读者:遇到无良导游怎么办?
“五一”小长假,云南女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女导游甚至威胁旅客,“如果每个人不消费满3000元到4000元,将取消版纳的旅游,旅行社将不再负责返回沈阳、河南游客2000多元的机票费用。”有读者问:以后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将如何维权?
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 张博律师:
早在2009年5月1日,《旅行社条例》就对欺骗、胁迫购物作出了禁止规定。 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该法第35条对于低价团和强迫购物等行为再次明令禁止,为什么该类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呢?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旅游市场门槛较低,从业机构及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低价团即是购物团”的现象形成已久,并由此而衍生出“人头费”等潜规则导致恶性循环;
其二,旅游主管部门事后监督,治标不治本。虽然有《旅行社条例》、《旅游法》做依据,但某些地方的旅游监察执法效果明显“缩水”;
其三,《旅游法》并没有和《旅行社条例》中的质量保证金制度和重罚强制购物相对接,相比之下不但处罚力度反倒降低了,而且还给强制购物或强推自费项目留下了“阑尾”:即“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这种事前无预防措施,事中无拒绝权,且无事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无疑没有打到强制购物的“七寸”上。
那么,在出台和《旅游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者条例之前,消费者在旅游中应当如何有效维权呢?
第一,在确定旅游线路之前,通过网络查询,电话咨询旅游局等方式选择市场信誉较好,投诉率低的旅行社,切莫只是贪图便宜。
第二,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要认真细致,注意格式条款中是否存在霸王条款,如果有要明确提出修改或附加,把自己想明确的内容列入进去。拒绝含糊不清的表述,对于景点、交通工具、住宿、餐食等事项和条款必须明确标准。
第三,保存好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发票、行程单、宣传彩页等书面材料。对于旅行社联系人和导游、司机等相关人员的名字、编号和联系方式,最好写进合同。
第四,因属地管理原则,出行前查询好线路当地旅游局投诉举报电话。如遭遇强制购物等非法待遇时,注意保存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旅行社及旅游局投诉。
第五, 如以上单位未能作出及时反馈,要注意留存购物或者付费旅游项目相关票据。同时,留下共同旅游同伴的的联系方式,以便相互作证。
第六,旅游行程结束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退费,同时向当地旅游局核实处理结果。若结果不满意,通过向媒体求助或诉讼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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