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接到平顶山舞钢市产业集聚区红山办事处柳叶河社区王大苗村杨彭庄组多名群众实名举报该村干部以权谋私、财务不公开侵占村集体财产的反映材料。4月8日,记者赶赴舞钢市对此事进行了走访。
建设中的安置社区
反映:村民实名反映村支书和小组长以权谋私 侵占村集体财产
“财务基本上没公开过,啥事都是村领导说了算。”王大苗村杨彭庄组的村民高遂华、杨爱莲、高士斌等村民实名反映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点:(1)修桥涉及土地补偿款:2010年,王大苗村被征地,占用大桥3座,国家拨赔偿款,小杜庄桥10万元,王大苗桥150万元,东杨庄桥24万元,群众一分钱没有见到;(2)王大苗村支书范海友占用杨彭庄组集体土地3亩多,被征用后没有见土地补偿款。(3)舞钢市修湖滨大道由老百姓集资修建,当时杨彭庄村民每人出资40余元,216人合计出资近万元,但后来政府退回了该集资款,群众却没有见到退款。(4)2014年,范海友以权谋私,将王大苗村小学及村委会办公室,以总价3000元的价格,廉价出售给跟自己关系要好的村民,当时村室配套齐全,有党员活动室、计生工作室、村室完整无损却不能使用。集聚区成立后,多家企业入住王大苗村,因村委办公室出卖,村委会又投资2万元,在王大苗路口北边建立两居室板房,设立调解委员会,如今占为已有,让其女儿在此开办商店谋利。(5)杨彭庄组小组长范建国涉嫌虚报土地,套取国家补贴:杨彭庄南边的东西路后来被征用,用来建设高速路,组里上报被征地30亩,但实际上仅有5户人家的12亩地被征用,当时每亩的补偿标准是每亩50000元,虚报的18亩土地补偿款合计90万元涉嫌套取国家的补贴。(6)2014年,政府在杨彭庄组里的土地上建设社区,大约占地100亩左右,从开始到施工,不管进料还是其他,始终没有给群众说明白情况,实际上开发商已经给了补偿,其中6层楼一栋补助2万元,11层楼一栋补助3.5万元,这里面一共建了8栋6层楼、4栋11层楼。但是村民一分钱也没有见到。(7)杨彭庄组有一条长500米、宽4米的水泥路,每平方米补偿180元,现已拆迁补偿,但钱款却不知去向。
村支书:反映材料的事情确实有 但村民说的情况却不属实
记者随后联系王大苗村的村支书范海友,范海友告诉记者,村民反映材料上面的具体事情确实有,但反映的问题都不属实。
针对占用杨彭庄3亩多土地的问题,范海友称自己原来开的有一个面粉厂,杨彭庄当时使用了面粉厂的变压器,签的有协议,在土地被征用后,补偿款已经给了杨彭庄组。
“修湖滨大道的时候有的(村民)拿了钱,有的没拿,杨彭庄最低10户没出,剩下的还是包村干部等人集齐的,没有退还村里。”但据村民反映,当时出资的村民也没有得到退款。
据范海友介绍,村委办公室卖出去是开会说的,当时要建学校,瓦房换成楼房,会上说了后价高就没人要,后来是3000元卖给了丁某。之后在王大苗路口北边建立两居室板房,当成了调解委员会,现在牌子还在上面,里面也没啥,就几张破桌子,电视、灯泡都被他们弄跑了,本来想找个人看着,想着村里也没钱,最后没门了,就让女儿开了个代销点。
对于村民反映的第6条问题,范海友则否认,并说:“谁敢摸?老板给你送钱也不敢拿。要是你你敢吗?”
杨彭庄组组长:情况不属实 村民也有造假情况
杨彭庄组的组长范建国对村民反映的问题予以否认。且称举报村民中就有造假套取国家补贴款的,并给记者提供了高某华二儿子的结婚证和退还补贴款的缴费证明。记者随后向高某华核实,高某说确实有这个事儿,但不只自己家一例,村里还有好几户,因为自己参与了举报才被查,现在已经认识到错误,也退还了补贴款。
范建国告诉记者,杨彭庄南边被征用的土地(建设高速路)只有12亩多一点,上报30亩不属实,不存在套取国家补贴的事情。至于范海友占用的3亩多土地,范建国称该地在预留的宅基地范围内,而预留的40亩宅基地没有固定地块,可能补偿了,也可能没补偿,与范海友的说法并不一致。
针对村民反映的第6条问题,范建国称自己是没见过一分钱,至于其他人有没有,那不清楚。
范建国提供给记者的公示表
采访中,杨彭庄组的小组长范建国给记者提供了2张“杨彭庄组所征土地面积公示”的公示表,但并未加盖公章。
记者在舞钢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时则遭到了拒绝。
村民们已经向舞钢市纪委、平顶山市纪委等单位反映了情况,但至今没有得到答复。
律师点评: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段学聪律师,段学聪律师告诉记者,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的是村务公开制度,该制度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根据规定,对集体财务来往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另外,村务公开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公开的对象是全体村民。因此公开的信息须经村民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加盖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予以确认。如未加盖公章,则因主体不明,不能够认定该信息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