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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鹿邑一金店被抢难立案 “任性”回应引争议

河南鹿邑一金店被抢难立案 “任性”回应引争议

2015-03-23 17:21:06.0  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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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鹿邑一金店被抢“难立案” “任性”回应引争议

鹿邑县公安局向受害人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图

大象网政法频道讯 2015年1月26日,河南省鹿邑县某金店店内老板及店员的两部手机被多名不明身份的妇女强行抢走。金店老板刘磊共6次拨打110电话报警,当地警方始终未予出警。随后,被抢的手机竟出现在事发地辖区派出所,老板和店员也被民警通知前去领回被抢手机,并劝其了结此事。此时却如同上演了一出“过家家”。

2015年3月16日,本网从鹿邑县公安局获悉,该案件已被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令人不解的是,作为此事受害人和报案人的金店老板刘磊,公安机关既未对其进行正式的笔录询问,也未对其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监控记录“铁证”被定“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据2015年1月16日的金店内监控视频显示,多名妇女突然出现在该金店专柜前,在与金店柜台内营业员经过交谈后,即将店员手中的两部手机强行抢走。金店老板刘磊随即报警,在试图夺回自己和店员的手机未果后,抢劫手机的几名妇女公然离开。

接下来的半小时内,刘磊曾6次拨打当地110电话报警,但始终未见到警方出警。随后,被抢的手机竟又出现在事发地辖区内的派出所,金店老板和店员也被民警通知,前去领回被抢手机,该派出所民警称,“手机抢走又给你送回来了,拿回去就算了。如此行为在当地派出所却成了“过家家”一般。

2015年2月13日,鹿邑县公安局对当事人之一的李双双(被抢店员)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鹿公邢不立字20150001号)。

《通知》显示:李双双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控告/移送的李双双被抢案,我局经审查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向鹿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对于该《通知》,金店老板刘磊提出了质疑:“店内监控视频不会说谎,把客观存在的“铁证”都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我肯定不服,这么明显的抢劫行为,证据确凿,却说没有犯罪事实,那啥样的行为才算构成?老百姓这样受欺负都没人管,他们(公安机关)还怎么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你爱找谁找谁官方回答很“任性”

对于公安机关的认定,3月16日下午,当事人刘磊再次来到鹿邑县公安局反映情况,该局刑侦队经办此案的党政杰(音)队长告诉刘磊“你爱找谁找谁,跟我没有一毛钱关系!案子是李双双报的,我们受理的是李双双被抢劫案,已经下了不予立案通知,跟你没有一毛钱关系”。对于刘磊是实际报警人,并有通话记录为证,党政杰(音)称,“就不是刘磊报的警,以我们的记录为准”。

对于为何会被认定为不属于抢劫事件,鹿邑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樊杰廷表示,“是抢了刘磊的手机没错,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走之后送回派出所了,就不构成抢劫,对行为实施者我们已经认定过了,她不属于非法占有,要是不服可以去检察院投诉”。

金店老板刘磊作为被抢手机的所有者和报案人,公安机关为何既没有进行问询笔录,也没有被下达不予立案通知,樊杰廷主任随即提出一系列反问:“被抢手机的不是李双双么?两个手机都是谁的呀?是一个案件么?”,在受害人表述了事件的经过以后,樊杰廷主任随即表示“那我再问问”,事件发生已接近两月,负责该事件的人员竟对此事件还不清楚,不禁让人啼笑皆非。

律师观点:犯罪行为清楚警方行为于法不符

对于此事,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张博律师表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应当立即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本案中,刘先生多次报警,而公安机关不出警且不做笔录,显然与法规不符。可向河南公安系统专用举报电话12389进行反映。

张博律师说,如果针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被害人可以选择向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

来源:大象网

责任编辑:zj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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