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董景娅
■对精神病人的管控体系不完善?■现有强制医疗措施有漏洞?■存在监护人“真空”状态?
核心提示
近日,一则“男子街头残忍殴打孩子”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当地警方通报称,打人者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现已被刑事拘留。他当天在殴打该幼童之前,还曾对一名57岁的妇女进行殴打,导致该女子髌骨骨折。
长期以来,精神病患者暴力伤人事件时常见诸报端。记者调查发现,在当前对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中,存在管控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明确等问题。不少律师和相关专家建议,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应尽快建立联动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精神病患者暴力伤人事件,让类似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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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
精神病人伤人事件频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5月7日上午,一则“男子街头残忍殴打孩子”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画面显示时间为5月4日。视频中,在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中心街,一个小孩正在街边扫地,突然一男子冲上来,重重一脚踢倒小孩,随后狠狠踩踏孩子头部、面部,还用扫帚猛打。当天下午,洛川县公安局通报称,被打孩子颅骨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无生命危险。目前,嫌疑人王某已被警方控制,疑为精神病患者,正在西安做精神鉴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其实,这起精神病患者当街殴打幼童的事件并非孤例。4月5日晚,一名精神病患者从家里逃出,持刀在深圳街头乱砍,致4名路人受伤。该男子曾在深圳康宁医院就诊,事发前已停药数日;4月28日,洛阳嵩县大章镇大章街村民吕某精神病发作,手持菜刀连砍两人,巡防队员张会战挺身而出将其制伏,但头部被砍中3刀;5月7日,四川成都一名精神病患者在家将老公砍伤后,把家里老人和孩子一同关在屋内,消防队员对另一房间窗户防护栏进行破拆,从窗户进入将患者控制住,被困房内的家属才得以脱险……
一起起血淋淋事件的背后,折射出目前的一个社会问题:精神病人伤人已成为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据国家卫计委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国重性精神病患者已超过1600万,因救助或监管不力,精神病患者失于监护,导致发病肇事、危害社会的事件时有发生。“在重性精神病患者当中,如果不住院进行系统治疗,20%的病人可能会肇事肇祸,30%的病人可能致残。”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副院长于海亭说,目前,中国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没能得到有效治疗,这意味着未经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极有可能出现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精神病人伤人的暴力行为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而且侵害目标具有不确定性,因而难以预防。”漯河市公安局民警严自来接受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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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
精神病人伤人不负刑责须满足三个条件
洛川县受伤孩子的父亲李培建表示:“等孩子康复后该追究责任的还是要追究。”小男孩的姑姑李俊梅表示,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精神病人伤人之后,需要承担责任吗?对此疑惑,记者采访了两位律师。
河南豫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介绍,王某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需要警方的鉴定与法院的量刑。如果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
他说,目前我国对精神病人承担刑事责任做了分类规定,《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要依据其实施伤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而定。
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表示,即使不负刑责,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因此,即使王某施暴时处于精神分裂状态,经司法鉴定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直至没有危险性,以免类似悲惨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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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精神病人管护软肋待破解法律漏洞需完善
“家庭为主,政府为辅”难以实现有效管护
目前,许多精神病人的监护多以“家庭为主、政府为辅”,由于对精神病人的管护治疗费用高、时间长,不少家庭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不得不放弃治疗。还有一些家庭,不愿意暴露自家的精神病人,难以实现有效管护。
许多患者在被确认患病后,有家属因担心社会歧视隐瞒病情,或不愿意送其到专科医院治疗而采取非正常方式治疗,或担心副作用而不遵医嘱坚持吃药,导致病情延误或反复。郑州市某街道办工作人员王女士告诉记者,基层社区在收集辖区精神病患者信息工作方面,一般通过宣传告知、走访摸底等方式进行,根据残联规定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服药、住院补贴。但他们一般只能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还需要专业医护人员根据精神病患者的状态对其进行疏导。然而,很多家庭没有经济能力或者精力定时请专业医护人员,“多数都是放任自流”。
同时,《精神卫生法》实施以来,县级以上单位基本上已经设置了精神卫生康复机构,但是目前并未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于海亭表示,虽然在一些社区也设有精神疾病防治机构,但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并没有肩负起对精神病人的随访、安置工作。
强制医疗规定严苛监护人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精神病人有强制医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张博说,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行为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他认为,这就导致精神病患者实际被强制医疗的数量比较少,有相当数量的患者得不到有效管护和治疗,难免给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隐患。
此外,《精神卫生法》实施后,规定监护人、有关单位应协助管理精神病患者,但并没有说明不协助该怎么办。张博认为,法律的自愿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一些有暴力倾向的患者不能及时被管理和收治。
张玉补充说,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对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导致现实中经常出现监护人几不管状态,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她举例说,比如,一旦近亲属中没有人愿意担任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基层组织又不指定监护人时,监护人就会出现“真空”状态,极易导致精神病人“脱管”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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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联动合作不再让精神病患者成为公共安全的不可承受之重
多数受访者表示,精神病人的管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病患家属、社会、各相关部门积极明确责任和担当,构建一个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而不能靠某个部门或家庭的“单打独斗”。张博表示,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是精神病人管理的三道防线,应负起责任,切实加强联动合作。对于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可以实行责任倒查制,一旦发生恶性案件,应该一道道环节追查,对精神病人进行摸底排查,建立档案;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收治管控肇事精神病人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精神病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建档立卡,落实监护人,分类落实监管和医治措施。
张玉则主要强调了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责任。她说,采取措施,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法律强制手段来使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自觉履行其监护治疗的责任,尤其是病人发病间歇期的监护问题,防止家属放手不管。“精神病人可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监护人则必须为精神病人造成的后果来埋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于海亭说,还应健全政府、社区、社会与家庭的联动体系,如社区进行的信息登记、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心理辅导和照顾护理,再加上家庭的互动,形成一套规范、连续的治疗和管护体系,降低精神病人发病风险和伤人的行为。精神病救治不能以当时病人不“闹事”为治疗管理的目的。“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社区管理系统,不能给精神病人提供一个康复治疗的优良环境,精神病人伤人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受害者维权指南
虽然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伤人打人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但不少人表示疑惑:难道被精神病人打了,就得自认倒霉?受害者该如何维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受害者可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索赔。同时,若公安机关介入,受害者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若不成,受害者可以收集对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住址,以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等),提起诉讼,要求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