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线索:新车刚买四个月就自燃
2015年3月2日,新乡市延津县的秦先生通过法律服务热线向本报反映:他于2013年12月18日在河南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得一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货车,2014年4月,该车自燃,车辆被烧毁。秦先生和他的爱人袁女士多次与货车经销商协商未果,于是向本报寻求法律帮助。
记者调查:经销商同意协商解决
2015年3月2日,记者见到了秦先生和袁女士。他们出示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等显示,他们于2013年12月18日购车,2014年4月就发生了自燃事件。自燃发生后,保险公司现场取证,得出初步意见:自燃原因是车辆电瓶短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但保险公司并没有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书。袁女士告诉记者,前期付首付款、购置税、保险及购车后的分期款已花费近20万元,而出具正式鉴定结论费用较高,需8万元左右,以其经济条件无力承担。
几经辗转,记者陪同秦先生和袁女士找到了在万里集团总部开会的万兴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郭传忠。郭传忠提供了一份事发后万兴公司委托专业人士进行了现场勘验后得出的情况说明,该材料显示了豫G98292牵引车起火被烧毁的景象以及文字说明。郭传忠告诉记者,车辆发生自燃后,购车人已停止支付分期款,因此,经销商和购车人都有损失。郭传忠最后表示同情购车人的遭遇,并将和购车人一起向生产厂家反映情况,积极推进问题的解决,使购车人尽快获得相应赔偿。
3月6日,记者又与郭传忠取得联系,对方答复说,正在按照之前与购车人协商的办法积极推进问题解决。
律师解读:产品侵权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汽车自燃的法律适用问题,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认为,汽车自燃案件应适用产品侵权责任处理,汽车自燃造成的财产损害既包括自燃汽车本身的损失,又包括对其他财产产生的损害。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立法目的上看,本条的损害应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这样有利于及时、便利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产品的经营者和生产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生产商、经销商负责举证
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学聪说:汽车是技术复杂的商品,消费者很难举证汽车产品缺陷,而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专业生产和销售汽车产品的企业,详细掌握了汽车产品的技术标准,举证产品不存在缺陷较为容易。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如果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无法证明其产品存在缺陷,就要承担产品致损的赔偿责任。
此外,张博说,消费者权益纠纷发生后,各方都积极面对,不推卸责任,在法律的框架下协商是最佳解决办法,如果协商不成再选择向法院起诉。
HENAN LEGALDAILY
编辑: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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