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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段说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房屋被推倒,

 

【案情摘要】

 

    王某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2009年,其居住的某街西里12号因城市建设规划,被列入拆迁范围。可是,王某与拆迁人就安置和补偿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在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前,一夜,拆迁人擅自将王某的房屋推倒。于是王某请求法院确认拆迁人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可拆迁人认为,王某迟迟不搬,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其拆迁行为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

房屋拆迁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当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偷拆,不仅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更可能触犯了刑法。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只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才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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