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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

【老段说法】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违法建筑不能

【基本案情】

某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作出《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中心拟定。被征收人叶某等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补偿方案,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叶某等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案件争议焦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点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法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上,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实现权利救济。

而征收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由此可见,征收补偿方案只是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同时,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的审查也包括对征收补偿方案的附带审查,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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