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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段说法】行政诉讼法法条解读

 

2014年11月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款规定包含以下几点含义:一、行政机关被诉后,该机关有关领导如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应当出庭应诉。二、这里的负责人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或副职领导。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应具有充分合理的正当理由,至于正当理由是否成立,由法院进行个案考量。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应委托该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从法律上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立法宗旨是解决人民群众提起行政诉讼“告官要见官”的问题。在审理程序中行政机关按照新行诉法的规定安排领导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即已实现该目的。在部分行政征收案例中,相当一部分被征收者要求必须该区法定代表人出庭,事实上,一个征收拆迁项目有该区域专门的指挥部负责具体征收事务,从诉讼的便利性、专业性来说,在行政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委派相关人员如具体业务部门或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明晰法理,能更好地阐明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

当然,也有部分官员的“官本位”意识严重,认为把政府当被告、与百姓对簿公堂有辱身份。实际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更利于化解官民矛盾。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能够让老百姓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尊重,能够真心听取自己的意见,这样更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另一方面,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能使行政首长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的状况、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改进本行政机关的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从而提高政府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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