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转让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即所谓“地随房走”。我国法律强调“房地一体”,是中国几千年来就形成的“地随房走”惯例。在只有“房管局”的年代,是不会发生 “地面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 这种“非法和荒唐”情况的。土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这是我国《民法》长期确认的所谓“地随房走”的原则。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我国立法认为房屋和土地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
我国现行立法采纳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不分离的观点,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必须归属于同一主体,建筑物与土地之间不存在主从之分。即所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法律规定了“地随房走”的原则,其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分别抵押,便于抵押权的实现,如将土地与房屋抵押权分离,则是对法律的曲解。有关这一点,《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第146条、147条均作了明确规定。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强调的原则只有两点,第一点就是权利转移的时候一定要随着转移,在拍卖的时候不能说先卖地再卖房子;第二点就是权利最终归属要保证同一个权利主体,竞买人不能甲说要地,乙说要房子。只要保证了这一点就符合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精神。
自古以来,“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就是物权法的不二法则,而根据这一不二法则产生的所谓“房屋属地主义”或者“房地一体原则”就是各国房地产法遵循的头号原则,我国物权法对这个原则也有明文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对此,国土资源部也早有法规明文规定,任何城市居民都在拥有住房的同时自然拥有对国有土地的私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从法理角度看,“有一个道理不用讲”,对于打算将“地上”房屋征收后予以拆除、重新规划并重新建设的征收人来说,不管花多少代价,那一堆砖瓦和钢筋混凝土的废墟对他而言是毫无任何价值和意义的。因此,对房屋征收者而言,通过征收房屋的“幌子”获得土地使用权才是其真实的目的。所以,对被征收人来说,收入征收补偿费是在其失去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项重大的物权之后所得到的经济补偿;但是对征收者来说,支出征收补偿费则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