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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段说法】被征地应怎样算补偿

    永城市东杭公司经政府逐级审批,依法获得了位于大王庄村部分国有土地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其中包含赵承包经营的12.96亩土地。2013年6月20日,赵从村会计处领取土地补偿款,后因其承包土地上的果园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2014年3月28日,赵又将此款退回。因赵未清理其承包经营土地上的附属物,永城市东杭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赵清除承包地上的附属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东杭公司与市政府签订了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且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涉案土地征收过程中,双方在补偿标准方面存在争议,该争议未通过正常程序解决,不能认定赵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被征收后已获得足额补偿,故在被告与政府因征地补偿标准发生争议未解决,征地补偿未获得的情况下,东航公司要求被告赵清除承包地上的附属

物,无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 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权人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农民赖以生存的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收、征用,实务操作中往往存在违法占地及征地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赵某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政府除应当依法律规定向赵某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外,还应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费用。在政府与赵某承包土地上的果园补偿标准问题上,政府应通过正常程序告知赵某向人民政府申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政府并未告知赵某此权利。政府将其认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出的补偿款,打入赵所在村组,赵领取后又退回,不能视为赵已得到足额补偿。在此情况下,东杭公司要求赵清除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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