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补偿方式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不少因“低估”而产生的矛盾。有时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政府的安置政策做得不够到位,征收与补偿不合理,这些都会引起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矛盾。关于安置与补偿等问题,被征收人的某些行为也会产生矛盾,例如:有的人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当作是难得的发财机会,于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
2、评估机构不健全。由于征收与补偿矛盾的核心问题是补偿金额的多少,而评估是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补偿金额与评估直接相关。因此,城市房屋价格评估已经成为当前征收与补偿矛盾的焦点。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非市场化的评估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干预评估过程;
(2)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基准价格,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
(3)评估混乱无序,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缺乏有效的调查处理机制。
3、旧城改造异地安置难。对于旧村的被征收人而言,被征收房屋不仅是遮风避雨的场所,更是人情交往、便利生活甚至就业生存的依托,征收、安置即意味着生活环境的变化,会给被征收人造成不利影响,理应得到补偿,但目前没有一项条款涉及此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被征收户得到的补偿金很难买到适当价位的住房,更不敢奢求购买到同样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的房屋。群众对补偿标准的认同率低,被征收人之间之间产生心理上的比较和不平衡感,将容易导致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4、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进一步严格依法按程序操作。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需要始终坚持“二公告、三征求意见、四公布”的“阳光拆迁”理念:即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争议房屋补偿决定;制定征收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要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房屋产权登记确认情况、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费用审计情况要全面公布结果,防止个别被征收户为过得更多的补偿费,通过多种渠道得到特殊待遇。要牢牢把握“依法安装程序运作”工作基调,严格统一标准,禁止暗箱操作。在整个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各项程序规范,充分尊重民意,实施阳光操作,让广大群众全过程参与其中,争取被征收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减少对抗与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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