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AB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王某等人的房屋面临拆迁,因拆迁补偿标准不够明确、透明,且村民间的补偿标准相差较大,就拆迁补偿事宜,王某未能与某村民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村民委员会就收回王某的土地使用权并强制拆迁该块土地上的房屋事项,报请A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市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王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依据该批复,村委会收回了王某的宅基地,并对其上房屋强制拆迁。在某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中,以及有关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该路段的规划文件,认为A市至B市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工程(C段)项目的建设需要占用王某等的宅基地,并认为,该项目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作出同意村委会收回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王某相应补偿的决定。王某等对此不服,上访至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出具《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函复如下:“经查询,我部未办理过A市至B市城际轨道交通建设项目(C段)用地。建议您核实项目用地审批有关情况,向有关批准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争议焦点】
A至B城际轨道交通建设项目C段用地的土地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报国务院批准或备案。本案中,AB城际轨道项目C段用地也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备案。然而,国土资源部却没有办理过该段用地,因此,该段用地存在土地审批手续不完善之处,有关单位应当尽快补齐相关的土地审批手续。对于不合法的土地征用行为,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
本案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明确、公开。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本案中,因为同一个建设项目而征用同块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明确并公开。对于同级别的房屋,补偿标准应大体一致,差别不应过大。否则,必然会引发获得补偿数额低的被拆迁人的不满情绪,进而会影响到整个拆迁的顺利进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1款第1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