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宝迪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将其开发的雅居美域小区有关楼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资料提交给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同时提交了其他各项申报资料,但浚县住建局以存在信访问题为由,始终未履行审批职责。宝迪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宝迪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浚县住建局也予认可。浚县住建局以信访为由对宝迪公司的申请不作出处理,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责令浚县住建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为宝迪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机关不能因信访问题而放弃依法行政,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应将法律规定作为唯一依据。相关的信访问题应依法处理,而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理由。近年来,行政执法中“为官不为”的问题突出,特别是有的行政机关因顾虑有关的信访问题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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