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江珍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漯河市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漯河市政府作出漯政复[2014]32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按照陈江珍预留的地址邮寄送达。因预留地址不详,经邮政部门4次投送,信件均被退回,漯河市政府未对陈江珍的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
陈江珍提起行政诉讼。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漯河市政府对陈江珍的复议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以快递方式要求其补正材料,但因原告预留地址不详致使无法送达,复议机关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判决驳回陈江珍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既应享受各项权利,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等基本义务。
本案中,复议申请人预留的地址不详,使得复议机关无法邮寄补正通知,致使复议程序无法进行,这一不利后果应由复议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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