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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河南济源钢铁有限公司铁山河铁

  2011年4月12日,王宣武在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以下简称铁山河铁矿)530洞打炮眼时,因矿石落下被砸致伤。

    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王宣武与铁山河铁矿存在劳动关系。后济源市人社局作出豫(济)工伤认字[2013]14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王宣武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铁山河铁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铁山河铁矿主张其与王宣武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符,济源市人社局认定王宣武所受伤害为工伤正确。判决维持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羁束力,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行政执法工作也同样受司法裁判的效力羁束。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不断增长,行政审判通过对工伤认定案件的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进行监督,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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