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项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后裕福特公司因该土地上有坟头未迁移及发现古墓等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土地出让金,项城市国土局遂作出《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的决定》。
裕福特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项城市国土局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解除合同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单方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项城市国土局在自身存在违约且裕福特公司已履行绝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作出被诉解除决定,属滥用职权,故判决撤消了被诉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行政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依职权单方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长期以来,对于行政合同纠纷能否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论较大,理由是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本案中,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抓住了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个特点,积极受案,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合同纠纷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行政诉讼诉权提供了明确的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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