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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青岛遨广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即墨市工商行政


        裁判要旨:工商机关对于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出具企业信息查询结果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9日,青岛遨广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遨广通公司)向山东省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举报王某、姚某伪造营业执照等证件,冒用该公司名义贷款,请求市工商局对两人伪造公章及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查处。2014年3月19日,市工商局调查了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庄分理处,证明王某曾以遨广通公司名义在该分理处贷款。2014年3月21日,市工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遨广通公司举报事项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主要理由是:该公司未能提供被举报人以其名义对外经营的情况,经多方联系未能找到被举报人,被举报人与银行是借贷关系,应由银监会管辖。201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在有关函件中提及,加盖市工商局公章的《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打印日期为2013年7月12日)等信贷材料中企业法人信息与市工商局登记的情况不符。敖广通公司将市工商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判令该局对姚某、王某伪造营业执照、私刻公章、非法经营的违法事实依法查处,撤销该局2013年7月12日违法出具的《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诉讼期间,市工商局自行撤销了上述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裁判结果
      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查处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是被告市工商局的法定职责。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有关规定,工商机关对于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立案,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对原告遨广通公司诉请撤销《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查询结果是被告出具,且该查询结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撤销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遂判决被告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违法,驳回原告撤销《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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